0510-82111399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围绕“产业强市”战略,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加快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以及《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16〕18号),设立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市经信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围绕“产业强市”战略,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扶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五条 资金分配
工业发展资金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招标确定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市经信委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推进常年申报、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并将拟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经信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储备库中项目的储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将储备项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市经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无锡市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支持产业智能化发展。推进“互联网+”发展,支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实现智能制造和智能管理,全面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二)支持产业绿色化发展。支持节能降耗改造、高效利用存量土地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积极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加快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三)支持产业服务化发展。大力推进制造业服务化,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公共平台建设、信用体系建设、改善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将价值链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延伸。
(四)支持产业高端化发展。支持企业研发和生产专精特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企业推进品牌建设、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企业重大兼并重组,围绕产业结构高端化,大力引进高端项目、发展高端产业,加大新兴产业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打造一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隐形冠军。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市产业政策支持的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扶持资金按照下列标准支持:
1、支持制造业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推动“机器换人”,鼓励企业争创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智能制造或智能管理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和软件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节能降耗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每吨标准煤给予5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效显著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推广项目,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节水、节材、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制造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低碳经济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节能信息服务、节能基础管理等节能支撑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具体成效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高效利用存量土地。鼓励工业园区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对工业园区腾出 200 亩以上土地,引进高效产业项目的,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项目投入产出强度和实施进度,按照腾出低效用地2万元/亩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高标准厂房。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占地面积超过50亩且容积率超过2.0的标准厂房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改造旧厂房,容积率和亩均产出提高10%以上的项目,按照新增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安排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用户和充电桩建设者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实行一般转移支付,各地区按照推广应用任务计划,落实分担要求和相应补贴资金。具体操作按照《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财工贸〔2015〕83号)执行。
5、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鼓励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列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按照服务项目的投入、服务实现的销售收益等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建设。根据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等因素,经评审后,原则上每年择优认定不超过15家平台(机构)予以分档奖励。其中:第一档最高奖励100万元,第二档最高奖励50万元;第一档比例不超过奖励总数的30%。同一平台(机构)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扶持资金已经资助,不重复支持。
7、支持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对新建的重点行业或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按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与服务。对信用产品、信用管理咨询、资信调查、信用管理培训等应用、服务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或单位一般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8、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扶持,其中: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市区范围内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实际年化担保费率低于2.5%的差额予以补贴;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按照不超过新增计提额的10%予以补贴,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鼓励企业争创专精特新产品。对评为市“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瞄准世界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采购我市列入“省、市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且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名牌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3、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对上年净增现价产值和税收收入排名前各30位的制造业企业进行分类分档奖励。其中:排名前5位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排名6—15位的,最高奖励60万元;排名16—30位的,最高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进入排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14、支持企业重大兼并重组。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且合并后有明显成效的企业,最高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申报指南
市经信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要求,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市经信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组织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
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统一在“无锡市现代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向市经信委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市经信委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将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或单位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近两年财务报表(新设企业除外);
(三)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或信用报告;
(四)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项目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将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经信委和各地区经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多头申报或重复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扶持资金实行限项限额管理,同一企业或单位市级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企业存在在建在研项目的,视同同一功能类别的项目支持;核准制项目不受申报个数限制。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
通过市级审核的项目,由市经信委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市经信委对预警项目全面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审核后提出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市经信委负责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市级扶持项目,由市经信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经信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经信委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经信委每年年初负责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经信委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
深化信用管理,建立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事前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制度。对项目申报中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区联动
各地区根据各自区域的产业特点和现代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支持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和安排本地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聚集支持重点,促进本区域现代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财工贸〔2013〕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